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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4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严勇芬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勇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4580号被执行人严勇芬,绰号“八妹”、“严八妹”,无业。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严勇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695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严勇芬的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戎光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项 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