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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万林与窦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杨万林。被执行人窦凤芹。杨万林与窦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天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