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万林与窦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杨万林。被执行人窦凤芹。杨万林与窦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天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