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刑更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朝学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384号罪犯王朝学,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新刑一核字第2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朝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3541.6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以(2010)新刑减(假)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刑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9月18日以(2012)新刑减(假)字第3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5月17日止;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以(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26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对罪犯王朝学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王朝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朝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7月,2015年2月、5月和9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朝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朝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九年九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