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常马毛林诉丁某、丁永洪、张开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马毛林,丁某,丁永洪,张开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3民初173号原告:常马毛林,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彝族。被告:丁某,男,199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永洪,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开容,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常马毛林诉被告丁某、丁永洪、张开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6年4月27日,原告常马毛林以与三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马毛林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马毛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马毛林自愿承担。审判员 贾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