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6刑初78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4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艳、谢佳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0月1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鲁C×××××朗逸牌小型轿车沿范县人民大道北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京莘宾馆门口处,与被害人郑某乙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郑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的血乙醇含量为229.7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一方赔偿被害人郑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5万元,郑某乙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及邵某、郭丽君对其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抽血时的视频光盘,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交通事故协议书、协议书,证人郝某、邵某、郑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