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5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兴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陈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兴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陈辉,宁波市兴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5553-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兴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147399-6),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005幢520室。法定代表人孙国娣,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辉,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调确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兴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辉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兴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执行款439724元。经查,被执行人陈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55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