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崔得兴与被执行人李东、崔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得兴,李东,崔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崔得兴。被执行人李东。被执行人崔海英。申请执行人崔得兴与被执行人李东、崔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李东、崔海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得兴人民币45000元,原告崔得兴替被告李东、崔海英垫付案件受理费56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即崔得兴同意,由李东将其所有的豫FLD6**比亚迪牌QCJ7150W黑色小型轿车一辆作价46000元以物抵债抵偿给崔得兴所有,用以抵偿(2015)浚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债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同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