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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周家新与包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新,包鸣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492号原告周家新。被告包鸣波。原告周家新诉被告包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家新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家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8元,由原告周家新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