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周家新与包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新,包鸣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492号原告周家新。被告包鸣波。原告周家新诉被告包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家新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家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8元,由原告周家新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