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王建龙与宗国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龙,宗国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龙,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宗国贞,男,1956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址不明。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标的:人民币202,150元(以下币种相同)。申请执行人王建龙以被执行人宗国贞不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5601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经查,被执行人宗国贞现下落不明,其名下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社保、银行存款等登记记录。承办人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本案的情况清楚,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现居住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曝光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宗国贞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址及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到位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5执1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杨焕林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