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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982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以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