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982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以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