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0881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钟某与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0881民初378号原告钟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农民,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767。被告赖某甲,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农民,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811。原告钟某诉被告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被告赖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年××月××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赖某乙。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后由于性格、爱好习惯差异和工作原因等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导致感情生活长期无法交流。双方于2016年1月31日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分居至今。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具状诉诸法院,请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赖某乙由原告承担抚养费抚养。原告钟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钟某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赖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赖某乙。被告赖某甲辩称:原告在起诉状陈述的结婚、生育子女事宜属实,但称被告抽烟、饮酒和打原告不是事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赖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2016年3月14日调查赖坤业“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赖坤业与赖某甲是父子关系,法院已向赖坤业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并由赖坤业转交给被告赖某甲,已确认被告已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材料。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年××月××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赖某乙,现儿子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双方于2016年1月31日分居至今。原告于2016年3月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案经调解原告与被告和好、离婚均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并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五年多,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儿子,应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难以避免,也属正常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应由原告对其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但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原、被告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只是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不愉快,夫妻感情还没有到达不可挽回的地步,原告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完整不应而轻易提出离婚,应珍惜已建立的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某与被告赖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梁人民陪审员 尤永港人民陪审员 廖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伟雄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