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邵磊与相龙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磊,相龙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208号原告:邵磊,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超,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龙华,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地址:曲阜市大成路南首路东。负责人:孙建,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阳,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磊诉被告相龙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邵磊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柏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