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毛文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64号罪犯毛文虎,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00)昆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文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00)云高刑复字第325号裁定核准执行。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二○○七年九月三日、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个月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文虎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文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