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蒋兆年与上海富民纸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兆年,上海富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蒋兆年,男,195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上海富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马士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兆年与被执行人上海富民纸业有限公司(2016)沪0230民初16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其财产被另案评估拍卖,现因债权人对债权分配方案有异议,且异议正在处置中,故本案宜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