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执民字第8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詹云裕与杭州胜佳钢化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云裕,杭州胜佳钢化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云裕,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执行人杭州胜佳钢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管家塘村。法定代表人:吴龙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云裕与被执行人杭州胜佳钢化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29日,被执行人杭州胜佳钢化制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詹云裕医疗费等合计130729.0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为申请执行人詹云裕补缴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胜佳钢化制品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81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詹云裕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胜佳钢化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