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简晓祥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泰兴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祥,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泰兴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54号原告简晓祥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泰兴路分公司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简晓祥诉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泰兴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永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