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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邯郸分行等与邯郸市第五塑料厂、邯大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邯郸分行,邯郸市第五塑料厂,邯大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异31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0号9层903G单元。法定代表人:吴文炼,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范广贤,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五塑料厂。法定代表人:何学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纺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学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五塑料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称,2003年8月13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了(2003)邯执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此后2004年9月7日至2011年12月23日期间,上述债权及相关从权力经过了三次转让,历次转让均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目前异议人是上述债权的唯一合法权利人。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属于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故请求撤销(2003)邯市执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执行(2003)邯大证经字第384号公证书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与被执行人邯华纺织有限公司、邯大纺织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13日作出了(2003)邯执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邯郸市大川公证处作出的(2003)邯大证执字第89号公证书终结执行,该局随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2004年9月7日,中国银行邯郸市联纺路支行将该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2009年7月1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将上述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转让给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3日,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转让给异议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原终结裁定并无不当,异议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跃安代理审判员  张艳芬代理审判员  张树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