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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牛立丰与张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立丰,张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67号之一原告:牛立丰,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郭长有,梅河口市湾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君,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立丰诉被告张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立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立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晓君审 判 员  马万德代理审判员  张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