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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讯捷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诺明信地下空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讯捷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诺明信地下空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96号原告哈尔滨讯捷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拉林新区8号栋3单元504室。法定代表人翟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翔,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诺明信地下空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国庆街48号。法定代表人滕藤,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讯捷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诺明信地下空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讯捷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讯捷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强人民陪审员  柳婷人民陪审员  于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