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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苗传真与吴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传真,吴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苗传真,汉族住沂源县中庄镇中庄村。被执行人吴红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传真与被执行人吴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寻求其他途径解决,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执字第3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