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大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大田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明市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大田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明市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石凤水泥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弘惠纸业有限公司,黄少勇,李祖协,孙惠强,杨文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12号原告大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吴美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百虹,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大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长,住大田县。委托代理人郑桂英,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大田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93号B幢C区01-03店。法定代表人黄少勇,董事长。被告三明市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建山路60号四层。法定代表人黄少勇,董事长。被告福建省大田石凤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凤山东路82号。法定代表人李祖协,董事长。被告福建省大田县弘惠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华兴乡仙峰村。法定代表人孙惠强,经理。被告黄少勇,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三明市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李祖协,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大田石凤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大田县。被告孙惠强,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大田县弘惠纸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大田县。被告杨文广,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大田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明市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石凤水泥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弘惠纸业有限公司、黄少勇、李祖协、孙惠强、杨文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48元,减半收取42324元,由原告大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大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退回其缴纳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审 判 长 陈翔熙代理审判员 吴志华人民陪审员 邱菊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