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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谷某某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295号罪犯谷某某,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作出(2014)莱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0月14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刑期自2014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罪犯谷某某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考核分43.6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一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谷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