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贵德县华能集中供热站与杨德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德县华能集中供热站,杨德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340号原告贵德县华能集中供热站。负责人喇生军,男,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杨德生,男,汉族,约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德县华能集中供热站与被告杨德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贵德县华能集中供热站于2015年6月4日由工商部门予以注销,其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贵德县华能集中供热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长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