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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刑初14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1981年11月17日。2016年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雨,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王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驾驶白色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悬挂津G×××××号的假牌照,沿本市南开区西湖道南侧机动车道雨天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西湖道与玉泉路交口西侧,遇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继续加速通过,未发现沿西湖道由东向西左转弯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曹健,致车的前部左侧撞击电动自行车右侧,造成曹健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驾车逃逸,随后曹健被送往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就医,2015年11月18日由其亲属接回家中治疗,同年11月28日在家中死亡。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1日将被告人张××抓获归案。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家属在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北马路大队签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告人一次性赔偿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50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被告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周××的证言,相关书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并辩称本书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罪过较轻;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酌情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酌情采纳。被告人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之后果,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依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确有悔罪表现,本院综合以上法定及酌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予以从轻判处。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法规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达强人民陪审员  郑 艳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茜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