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世国与被执行人李光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世国,李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曾世国。被执行人李光均。申请执行人曾世国与被执行人李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世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光均给付本金470000.00元及利息,起诉费用4175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光均已自行处置房屋并支付85916.00元,申请人自愿抵减债务128713.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世国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曾世国本次申请执行本金470000.00元及利息,起诉费用4175元。被执行人李光均已履行128713.00元,被执行人李光均尚欠申请执行人曾世国本金345462.00元及利息。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曾世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