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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苏建华与梁秀梅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华,梁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苏建华,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生。被执行人梁秀梅,女,汉族,1958年10月6日生。苏建华申请执行梁秀梅所有权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建华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梁秀梅外出无具体地址,标的物查询不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的(2012)扶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