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杜培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3227号原告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新沙路坣岗大厦1栋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96051U。法定代表人龚劲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剑华,男,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杜培培,女,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原告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公司”)与被告杜培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培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1年12月。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2011年12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的固定期限。上述合同期限届满之后,2013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将合同期限延至2015年12月3日止。三、工作内容、地点:1、乙方(即杜培培)由甲方(即立德公司)派遣至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甲方之日止,在派遣期间乙方的工作岗位为服务人员;2、乙方同意因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等原因将乙方退回甲方时,甲方可安排乙方到天津内其他甲方所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工单位工作,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时制度及派遣期限依新用工单位需要重新安排;3、乙方应当根据所派驻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履行其安排的岗位工作职责,必须按质按量完成由用工单位指示或有期限标准的生产(工作)任务安排。仲裁裁决书中确认杜培培在职期间被派遣至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加盟商天津恒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店(以下简称“机场店”)工作,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四、离职时间:2015年12月3日。根据立德公司的陈述及杜培培所提交的短信及通话录音显示,机场店店长曾口头通知杜培培机场店于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不再雇佣杜培培,杜培培可于2015年11月28日开始休年假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于是,自2015年12月4日起,杜培培即没有再到机场店上班。即本院确认杜培培的离职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五、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根据原、被告均确认的《工资明细》显示,杜培培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507.54元。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从杜培培所提交的短信及通话录音中可以看出,杜培培是因机场店店长通知其机场店不再雇佣她而认为是立德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的;但从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关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约定中“乙方同意因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等原因将乙方退回甲方时,甲方可安排乙方到天津内其他甲方所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工单位工作,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时制度及派遣期限依新用工单位需要重新安排”,同时,参照劳动合同“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三)乙方被所在用工单位退回甲方后,如有以下几种情形,视为乙方自动离职,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1、得知用工单位的退回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连续三天不到甲方指定地点报到的;……”的约定,结合杜培培于2015年12月10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这一行为,本院认为,杜培培在机场店工作人员口头告知机场店不再雇佣她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三日内通知立德公司其将被退回这一情况或要求立德公司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而是径行提起仲裁,杜培培的行为可视为其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自动离职,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自然终止,因此,立德公司无需向杜培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七、申请仲裁的时间:2015年12月10日。八、仲裁请求:请求立德公司支付杜培培: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400元;2、支付加班费2,000元。九、仲裁结果:1、立德公司支付杜培培赔偿金36,400元;2、驳回杜培培的其他申诉请求。十、诉讼请求:1、立德公司请求判令其无需向杜培培支付赔偿金36,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杜培培承担。十一、其他:立德公司原名称为深圳立德至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杜培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6,400元。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杜培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书 记 员 刘 佳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