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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626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626民初784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某某,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吕海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中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