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1626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626民初784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某某,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吕海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中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