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6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云艳与北京松雷国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艳,北京松雷国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035号申请执行人刘云艳,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职业不祥。被执行人北京松雷国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爱代码:69232325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四村老政府大院1号。法定代表人彭玉华,职务不详。刘云艳与北京松雷国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13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云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松雷国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给付35593元。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松雷国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松雷国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松雷国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云艳申请执行标的35593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松雷国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13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云艳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松雷国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