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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韩秋坡与赵保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秋坡,赵保卫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申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秋坡。委托代理人李思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保卫。再审申请人韩秋坡因与被申请人赵保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秋坡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把非依法成立、应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买卖行为,作为民事合同案件审理不当,又把赵保卫的父亲13年前将其宅基地卖给我的事实认定为赵保卫不知情,违背常理。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的宅地转让合同,本身违法无效,无需法院确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赵保卫的起诉,案件交由行政部门处理,并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诉讼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宅基地《转让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二审判决确认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案系土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非土地使用权争议,一、二审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韩秋坡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韩秋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秋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