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9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乔连军与张学亮、王道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连军,张学亮,王道娥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745号原告:乔连军。被告:张学亮。被告:王道娥(曾用名王英)。原告乔连军诉被告张学亮、王道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4元,由原告乔连军负担。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