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乔连军与张学亮、王道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连军,张学亮,王道娥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745号原告:乔连军。被告:张学亮。被告:王道娥(曾用名王英)。原告乔连军诉被告张学亮、王道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4元,由原告乔连军负担。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