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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希耀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89号罪犯林希耀,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希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3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庭帮教较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希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4.2分。该犯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并能积极缴纳财产刑。罪犯林希耀的母亲周翠陈与福建省清流监狱签订假释帮教协议,浙江省泰顺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林希耀适合接受社区矫正,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林希耀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希耀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张  金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