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09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晏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09717号原告晏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琳君人民陪审员 杨 娜人民陪审员 史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