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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09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晏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09717号原告晏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琳君人民陪审员  杨 娜人民陪审员  史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