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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常明贵、黄艳敏等与尹飞、连云港润盛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明贵,黄艳敏,郑州市逸人运输有限公司,尹飞,连云港润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675号原告常明贵。原告黄艳敏。原告郑州市逸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石化路39号。法定代表人孙庆华,经理。被告尹飞。被告连云港润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浦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东路88号。负责人钱清平,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王涛,经理。原告常明贵、黄艳敏、郑州市逸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尹飞、连云港润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明贵、黄艳敏、郑州市逸人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2月31日16时,原告驾驶豫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海州区港圣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处与被告驾驶苏G×××××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常明贵、黄艳敏受伤住院治疗及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常明贵负次要责任,原告黄艳敏无责任。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在承保保险范围内连带支付原告人身财产各项损失按责70%赔偿计180236×70%=126165元;2、被告在承保范围支付原告黄艳敏人身损害赔偿计101439元;3、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原告投保范围内按责承担30%(180236×30%=54070元)的赔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三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系因不同的侵权法律关系所引起,且三原告对对方的人身财产损失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三原告主体不适格,另外,三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亦不具体,因本案已经受理,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明贵、黄艳敏、郑州市逸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新夏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