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国其与被执行人张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国其,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程国其,又名程国旗,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张娥,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程国其与被执行人张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张娥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程国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4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雪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