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毛正英与张纪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正英,张纪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382号原告:毛正英。委托代理人:范永俊、李璐,系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纪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正英与被告张纪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正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纪夫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正英撤回对被告张纪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4.00元,减半收取1707.00元,由原告毛正英负担。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