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夏誉菲、李继明与朱先勇、朱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誉菲,李继明,朱先勇,朱江,胡玲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夏誉菲。原告李继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石宗荣,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先勇。被告朱江。被告胡玲玲。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徽,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廷慧,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明、夏誉菲诉被告朱先勇、朱江、胡玲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明、夏誉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明、夏誉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汶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