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众擎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众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德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1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欧阳竞涛。委托代理人:朱小明,广东广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剑锋。委托代理人:麦剑云,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梁广城,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德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王炼川。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众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德行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众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众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众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众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万民代理审判员 余珂珂代理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灏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