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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奎诉葫芦岛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锦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奎,葫芦岛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锦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239号原告周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号。被告葫芦岛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XX号。负责人阚玉军,公司经理。被告锦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XX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奎与被告葫芦岛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锦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3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周奎负担。审判长  陆红波审判员  何家荣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