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飞凤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飞凤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322号罪犯林飞凤,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861号刑事判决,以林飞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林飞凤非法所得人民币387344.45元,返还各被害银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51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蒋媞,福建省女子监狱干警吴魏芳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林飞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飞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飞凤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300元,其中上一次减刑缴纳人民币53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飞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飞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飞凤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林飞凤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飞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