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玉成与周丽丽、刘超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成,周丽丽,刘超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成,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周丽丽,女,1982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刘超宇,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玉成与周丽丽、刘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