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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远翔与张艳慧、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翔,张艳慧,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593号原告:王远翔。委托代理人:焦蔚。被告:张艳慧。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翔诉被告张艳慧、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翔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远翔负担。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昆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