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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甘会彬与重庆金易医院有限公司、易光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金易医院有限公司,甘会彬,易光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易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世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睿,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会彬。委托代理人王明光,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光富。上诉人重庆金易医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会彬、被上诉人易光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33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金易医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重庆金易医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金易医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金易医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为361.50元,由上诉人重庆金易医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欲晓代理审判员  郝晶晶代理审判员  张冀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