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康现德申请执行孔建业、国庆过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现德,孔建业,国庆过,郭茂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康现德,农民。被执行人:孔建业,农民,现羁押于山东省郓州监狱。被执行人:国庆过,农民。被执行人:郭茂收,农民,申请执行人康现德与被执行人孔建业、国庆过、郭茂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建业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国庆过、郭茂收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执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保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