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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武利志与被告刘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利志,刘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836号原告武利志。被告刘佳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利志与被告刘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利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利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利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武利志负担。审判员  李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