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元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元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638号原告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南路79号恒辉商务中心5层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7603759-9。法定代表人张辉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茶凤,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员,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林元霞,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居住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元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元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林元霞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晓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