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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季明号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678号罪犯季明号,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00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季明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9���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26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7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季明号,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季明号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季明号,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季明号,在2016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3分。2014年9月、2015年9月连续两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悔改表现突出。经过执行机关评估,罪犯季明号有一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表及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季明号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经过执行机关评估,罪犯季明号有一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予以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明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