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刑公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涧刑公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个体户。2012年12月20日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4月26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安阳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4月2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6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因被告人脱逃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0年11月25在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市华山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2×××85,之后该卡开始使用。自2013年2月份起,该卡透支的款项未按期还款,经银行多次通知催收仍未归还。截止2014年4月1日,该卡共透支本金57052.51元,利息38991.37元。2014年5月5日,被告人亲属将所欠银行本息共计102563.88元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清单,还款凭证,催收记录,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属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态度好,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康 理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