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炳哲与被执行人王桂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淑子,王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21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郑淑子(张炳哲妻子),女,1941年12月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桂珍,女,194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