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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刑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林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终109号原公诉机关福��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君聪,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华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林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15)华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林秀美代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潇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